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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川大馆〔201315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财会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财会档案的作用,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财会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四川大学

201396

附件1

四川大学财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财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四川省<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教〔2009204号)和《四川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和财会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财会档案,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财会档案工作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财经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依据,必须对财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财会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利于财会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学校对财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利用财会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财会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 档案馆是财会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对学校财会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财务处为财会档案的形成和立卷部门,负责财会档案的形成、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 档案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财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对财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接收、保管财会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财本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财会档案的完整、规范。

(二)对各类会计凭证,财务处应每月进行整理和装订。防止凭证的散乱和遗失。会计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审核人员、稽核人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三)用电算化处理自动生成的账簿,应按月打印出纸质财会档案,也应载明账簿名称及所属年度、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四)对各类财务报告,应分别财务报告的性质按照月、季、年度保存。财会档案的各类财务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填报或者编制人应在报告上签章。

第八条 财务处专、兼职档案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附件2的规定,负责收集、积累、整理本部门形成的财会档案。

(二)按《四川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立卷,并按档案管理权限向档案馆移交财会档案。

第三章 财会档案的形成、立卷与归档

第九条 财会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财会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第十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财会档案材料。

(一)原始凭证是打印制作记账和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二)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学校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统一、通用的记账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有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用来反映会计实体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其他类财会档案包括银行存款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财会档案移交清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财会档 案销毁清册等。

第十四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财会档案,具备保存条件的,应同时将光盘、磁盘、磁带等作为财会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次年的12月以前,由财务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财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5年、25年三类。财会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财会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财会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2所列期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交接财会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财会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当在财会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已经立卷归档的财会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档案馆的财会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处派人监督办理;已经移交档案馆保管的财会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经财务处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档案馆会同财务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财会档案的立卷、整理和编目,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通过四川大学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制作,档号由档案馆提供。

第四章 财会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条 财会档案库房的门窗要坚固,应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等设备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会档案库房应与财会档案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阅览室分开设置。

第二十二条 按照附件2的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财会档案,由档案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的成员组成鉴定小组,按国家有关保管期限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经过分管财会和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登记造册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财会档案,应在财会档案销毁清册和财会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四条 财会档案原则上只对校内单位开放。查阅财会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经财务处同意和提供相关单据号,登记后可在馆内查阅。校内各部门因工作原因外借财会档案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该部门工作的校领导、该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档案馆负责人批示的意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员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毁坏,涂描,保持档案原存排列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财会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CK11 综合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期限

1

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长期或短期

2

本校财务管理规定、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等文件

长 期

3

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材料

短 期

4

会计移交清册

永 久

5

财会档案移交保管清册

十五年

6

财会档案销毁清册

永 久

CK12 会计报表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期限

1

决算报表

永 久

2

预决算会计报表

永 久

3

年度以上各种统计报表(含工资报表)

永 久

4

季度以下各种计划、统计报表

五 年

CK13 会计账簿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期限

1

总账

十五年

2

预算内账簿(含明细账、分户或登记账)

十五年

3

预算外账簿(含明细账、分户或登记账)

十五年

4

学校专项基金账簿

十五年

5

日记账

十五年

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十五年

6

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五 年

7

辅助账簿

十五年

CK14 会计凭证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期限

1

预算内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十五年

2

预算外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单

十五年

3

学校基金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十五年

4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 年

5

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作证

十五年

6

银行对账单

五 年

7

涉及债权、债务及未清理完毕的凭证

二十五年

CK15 工资清册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期限

1

工资发放名册及银行付款凭证

长 期

2

各种奖金、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名册等

短 期

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9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