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国家文物局 文物博发[2003]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 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为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
(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
(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
(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
(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
(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 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 (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物,杂项等十六类。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 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 (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
(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 (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
(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 (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
(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
(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
(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
(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第六条 手稿:全国性领袖人物、著名军政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人物、著名作家及各界公认的著名人物等亲笔起草的文件、电报、作品、信函、题词等的原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事件起草的文件、电报、文告原稿;
(二)著名人物为报刊所写的有广泛影响的新闻、社论、评论原稿;
(三)著名人物作有重要批语或重要修改并保留手迹的文稿;
(四)著名人物的日记、笔记或其他记录,有重要史料价值的;
(五)著名人物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著名英烈人物所写的有重要内容和广泛影响的题词;
(六)著名人物为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机构、书刊等题写的名称中有特殊意义的;
(七)著名人物所写具有重要内容或对重大事件有佐证价值的信函;
(八)著名作家的代表性著作的手稿;
(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手稿。
第七条 书刊、传单:书刊包括书籍、报纸、期刊、号外、时事材料、文件汇编等印刷品;传单包括重大事件和历史大规模群众性运动中散发、张贴的传单、标语、漫画,重要战役的捷报,也包括交战双方向敌方散发的宣传品。数量稀少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在全国或某一地区产生过重大影响,年代较早,存世已很稀少的书刊;
(二)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原始版本或最早版本、存世稀少的出版物;
(三)领袖或著名人物阅读过并写有重要眉批、评语和心得的书刊;
(四)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具有典型性,现存稀少或流传经过有特殊情节的书刊、传单;
(五)因战乱或其他原因,有些报刊己残缺,现存部分极珍贵,对重大史实有佐证作用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书刊、传单。
第八条 勋章、徽章、证件:各类奖章、勋章、奖状 (立功喜报)、纪念章、机关 (学校、团体)证章、证件、证书、代表证,以及其他标志符号等,有下列情况之,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勋章 (奖章)等级和受勋人身份很高,留存数量稀少的;
(二)中央级机关颁发给著名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勋章、奖章、奖状、证书、喜报(1949年以前颁发机关可放宽至大战略区、大行政区);
(三)在奥运会和世界性运动会上所得的金质奖章及证书,以及打破世界记录和全国记录的奖章及证书;
(四)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有特殊情节的勋章、奖章、奖状、纪念章、证章; 、
(五)著名人物出席重要会议的代表证,编号、发证机关及印章齐全者;对重大事件有佐证作用的纪念章、证章,数量稀少的;
(六)物主不详,但铭文、编号齐全,或设计图案独特新颖,由权威机关制发,对重大事件有佐证作用的纪念章、证章,数量稀少的;
(七)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学校、著名人物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勋章、徽章、证件。
第九条 旗帜: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各种标志性、识别性旗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旗、军旗设计图案及样品;
(二)在重大场合首次使用的国旗、军旗;
(三)在特殊场合使用过的国旗、军旗及其他旗帜 (如地球卫星第一次带上太空的国旗,第一次插上珠穆朗玛峰的国旗等)
(四)著名英模单位在作战时或执行任务时使用的旗帜 (红旗、国旗、军旗、队旗等);
(五)高级领导机关授予著名英模单位的奖旗、锦旗;
(六)著名学校、军舰使用过的第一面校旗、舰旗等;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旗帜、贺幛、挽幛。
第十条 印信图章: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群众团体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各种印信,著名人物个人使用过的印章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中央国家机关 (如太平天国、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等)使用过的玺印、关防、印章;
(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使用的印章;
(三)1949年以前各地军、政高级领导机关使用过的印章、关防;
(四)著名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个人印章;
(五)其他有特殊意义或流传经过的印信图章。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各种兵器、弹药和军用车辆、机械、器具、地图、通讯器材、防护器材、观测器材、医疗器材及其他军用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高级将领、重大武装起义中的领袖人物或代表人物在重要军事行动中使用过的兵器、望远镜及其他物品;
(二)著名战斗英雄或英雄单位使用过的有特殊标志、特殊功勋或被授予称号的有关兵器、机械、器具、装备及其他物品;
(三)在军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兵器、装备、舰船、航空航天器材及其他物品;
(四)在著名战争、战役、战斗中缴获敌人的有重要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五)1949年以前各根据地兵工厂制造的有代表性的兵器及相关物品;
(六)有铭文、有特殊流传经过和特殊意义的兵器、装备及其他物品;
(七)有重要历史佐证意义,可揭露敌方侵略罪行的武器和其他军用物品;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武器装备及军用物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民族、宗教信仰及生态等各方面发展变化的重要遗存和见证物,下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中国近现代社会性质、社会制度变化的重要文物(如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设立租界的界碑、反映帝国主义对华经济文化侵略,太平天国、洋务运动、推翻帝制、建立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公私合营、人民公社、“革委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社会变革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文物(如反映生产力发展各阶段的代表性生产工具、近代老字号企业、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生态、人民生活水平等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科技发展水平的文物 (包括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仪器、科学实验、重大成果、发明专利等);
(四)反映中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文物;
(五)反映中国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六)反映中国国防建设 (军队、民兵、武警、国防设施、国防科技等)的重要文物;
(七)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
第十三条 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反映收回台湾主权和促进台湾回归祖国的重要文物;
(二)反映中国与英国、葡萄牙谈判及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经济、文化往来等方面的重要文物。
第十四条 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中外友好往来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相互交流的文物,下列具有重大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一)中国代表参与联合国创建和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重要文物;
(二)中国代表参与各种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活动的重要文物;
(三)反映中国与外国签定条约、发表联合声明,以及中国发布宣言、文告、照会等的重要文物;
(四)反映中国与邻国划定边界的重要文物 (如界碑);
(五)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各方面要员赠送中国领导人的有重大意义的礼品;
(六)中国与外国的城市间结为友好城市的代表性、标志性文物;
(七)与外国友好团体、民间组织交往中有典型意义的文物;
(八)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照片 (含底片)、录音带、录音唱片、记录片、录像带、光盘等,形成时间较早、存世稀少、能反映重要人物的重要活动、对重大历史事件有佐证意义的原版作品,或流传经过中有特殊情节的原版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六条 名人遗物: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模及社会各界名人的遗存物,凡不能归入以上十类文物的,除名人日常生活的一般用品外,可酌情选取最能体现名人成长过程和生平业绩的,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七条 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从两个互相区别又互有联系的角度确定一级文物。一是从近代历史的角度出发,对享有盛誉的作者创作的表现近现代重大历史题材、堪称代表作的作品,或者有极特殊的情节、特殊意义的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二是从艺术水平和艺术发展史的角度出发,对极少数确已受到公认的、艺术价值极高、具有时代意义的作品,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八条 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从两个互相区别又互有联系的角度确定一级文物。一是从近现代历史的角度出发,对表现近现代重大历史题材的,或者有极特殊情节、特殊意义的实用艺术类物品,确定为一级文物;二是从艺术水平和艺术发展史的角度出发,对极少数具有时代独创性、首创性和唯一性的,确己受到公认、价值极为突出的实用艺术类物品,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十九条 金器、银器、铜器、玉器、漆器等实用器物:材质、工艺极其珍稀或经济价值特别昂贵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二十条 杂项:不能归入以上十五类文物的,列为杂项。其中确有重大历史意义或其他特殊意义的,确定为一级文物。
第二十一条 一级文物集品的确定。集品是指那些由若干部件构成的不可分割的组合式文物藏品,如成套的报纸、期刊,多卷本文集,著名人物的多本日记,名人书信、手稿合订本,成套的军装(含军帽、军上衣、军裤、帽徽、肩章、领章、胸章、臂章、腰带、佩剑)等。凡部件齐全的,作为一个完整集品,按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定为一级文物 (一个编号下含若干分号);凡部件不全的,作为残缺的集品,对其中确符合一级文物定级标准的,将现有部件尚不完整的集品定为一级文物,待发现尚缺的部件后再作补充,直到补充完整。